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
1.主债权及利息;
2.违约金;
3.损害赔偿金;
4.质物保管费用;
5.实现质权的费用。
这些费用在质押担保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根据质物的不同,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类型。
1.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将其动产作为担保物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权利质押则是指借款人将其特定的权利凭证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权利凭证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两种质押方式在民法典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1.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内容。
3.在质押合同中,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灭失或毁损,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在可能造成质物灭失或毁损的情况下,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5.质权人还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出质人不提供担保,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对于权利质押的情况,如果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些规定确保了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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