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了相关规定,但保证金却未能得到依法退还,他们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退还申请,要求退还保证金。
这一步骤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下,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同时防止其逃避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违反这些规定,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这一规定确保了保证金退还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了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结束。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解除取保候审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必须出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亲属凭此通知书可以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也可以凭其他相关法律文书领取。这些规定确保了保证金退还的及时性和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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