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人民法院应当会主动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被执行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法律程序结束后,才可以除名。
1.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被错误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1)如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2)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理由成立,将作出决定予以纠正,被执行人可以通过这一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新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受到一系列的限制措施。
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1.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2.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3.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4.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5.不得旅游、度假;
6.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8.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这些限制措施旨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迫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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