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诈骗罪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当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给他人时,有几种情况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然而,如果诈骗财物是因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那么就不予追缴。
1.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在诈骗案立案后,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2.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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