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并非由《劳动法》直接规定,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来确定的。
根据该办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的退休年龄如下:
1.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
2.从事特定艰苦或有害健康工作的,男性满五十五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
3.因健康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
4.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具体的年龄限制。
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将自动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还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
4.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
5.其他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1.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如选择延迟退休,则在缴费满规定年限的当月)前往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2.办理退休时,参保人需提交以下资料: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需单位或居委会盖章)、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社会保障部门为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办理审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续后,从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值得注意的是,当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已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时,即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旦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便不能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使被返聘,也只是形成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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