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当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时,即侦查机关查获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例如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等,这些情况同样会导致不批捕的决定。
3.即使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已足够防止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检察院也会选择不批捕。
当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程序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人民检察院需要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并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必须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并在3日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3.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
4.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有误,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5.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在当代社会,检察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审查批准逮捕是一项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在法律中有着具体的范围限制,这主要是基于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
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作出逮捕的决定。这样的法律规定和判断基准确保了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能够依法、公正、准确地作出决定,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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