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通常需要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会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伤残评定。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他们也可以推荐特定的鉴定机构供当事人自行选择。
因此,伤残鉴定的去向通常是与交通事故处理相关的公安机关或其指定的鉴定机构。
申请伤残鉴定的程序相对明确。
1.受伤的当事人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如果伤者在这15天内不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3.超过这个期限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不再受理。
4.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通常会在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
1.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前,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2.只有当鉴定事项属于该机构的业务范围,且鉴定用途合法,同时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才会受理。
3.如果鉴定材料不完整或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材料。
4.只有在补充材料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才会受理。
这一规定确保了伤残鉴定的专业性和准确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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