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会议并非强制性参与的活动。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完全取决于债权人自己的决定,法律并未对此做出强制性规定。
2.债权人会议是一个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机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他们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权,并对相关破产事宜进行讨论和决策。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2)随后的债权人会议,可以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由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并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1.虽然债权人会议并非必须参加,但债权人如果不参加债权人会议,可能会对自己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
2.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代理人出席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2)但如果债权尚未确定,除非人民法院能够临时确定其债权额,否则该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
(3)对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如果他们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则对于某些特定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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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人会议是否必须参加的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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