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的认定,关键在于三个方面。
1.串通的各方当事人必须具备主观恶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需存在勾结行为,形成共同的意思联络。
3.这种勾结行为必须导致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指出,当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第一百六十四条则进一步规定,代理人若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和相对人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涉及多个法律要素。
1.从客体要件来看,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且必须具有特定性。
2.客观要件要求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这些事实必须与真实情况不符,且对竞争对手不利。这里的“捏造”指的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而“散布”则是指以各种方式使这些虚伪事实为众人所知。
3.在主体要件方面,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
4.从主观要件来看,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必须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此罪。
商誉作为可以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重要因素,一旦受到损害,恶意串通者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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