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要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4-04-02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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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详细解读了恶意串通要的认定方法,包括主观恶意、勾结行为和对利益的损害。同时,还深入探讨了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法律要素。快来了解,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一、
恶意串通要如何认定
恶意串通的认定,关键在于三个方面。
1.串通的各方当事人必须具备主观恶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需存在勾结行为,形成共同的意思联络。
3.这种勾结行为必须导致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指出,当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第一百六十四条则进一步规定,代理人若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和相对人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
法律文本对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解读
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涉及多个法律要素。
1.从客体要件来看,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且必须具有特定性。
2.客观要件要求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这些事实必须与真实情况不符,且对竞争对手不利。这里的“捏造”指的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而“散布”则是指以各种方式使这些虚伪事实为众人所知。
3.在主体要件方面,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
4.从主观要件来看,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必须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此罪。
商誉作为可以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重要因素,一旦受到损害,恶意串通者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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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处理恶意串通,可民事诉讼或行政举报。民事诉讼需收集证据,证明恶意串通行为及损失,向法院起诉。行政举报则向相关监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证据,等待调查结果。两种方式均需专业法律指导,确保权益得到维护。
恶意诉讼的认定是怎样的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2、主观是恶意;
3、客观方面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有前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问一下怎样认定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是采取推定的方式,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根据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和认定。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是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关键。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中(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