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继出去的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将享有养父母的继承权,而不再享有生父母的继承权。
2.然而,如果生父母立有遗嘱,则过继的子女可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继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在遗产分割时的处理原则。这一规定与收养关系并无直接联系,但为理解继承权提供了背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公民立遗嘱的相关内容,包括遗嘱的形式、见证人的要求等。
这些规定对于理解收养关系中的继承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收养关系中,养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养子女的继承权,而养子女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过继的情况属于民间的风俗习惯,法律上可以认定为收养关系。
然而,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收养行为没有经过司法程序的认定,那么该收养关系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在遗嘱继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对遗嘱的形式、内容、见证人要求等做了详细规定。
1.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对于过继的子女来说,如果养父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中指定了养子女为继承人,那么养子女将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遗产。
3.但如果养父母没有立遗嘱或者遗嘱中未提及养子女,那么养子女将不享有继承权。
总之,在收养关系中,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享有养父母的继承权,并不享有生父母的继承权。
然而,如果生父母立有遗嘱,则养子女可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继承。同时,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和继承人。
在处理继承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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