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
2.当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时,诉讼时效便从此刻开始起算,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权利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
因此,在判断诉讼时效的起始点时,关键在于判断权利人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1.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主要基于权利主体能否行使请求权。
2.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这里的“能够行使请求权”是一个客观标准,而非主观标准。
3.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就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4.在合同关系中,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那么这就是诉讼时效开始的依据。
5.在其他情况下,如寄存之物被变卖等,诉讼时效则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财产被侵犯之时开始计算。
计算诉讼时效的具体方法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点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之时。
2.对于约定履行期限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到来之时开始计算。
3.如果履行期限没有约定,诉讼时效则从权利人首次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那么诉讼时效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4.对于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开始计算。
5.对于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6.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权利人受伤之日起计算;如果伤害在当时没有被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则从伤害确诊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进行起诉时,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确保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以防止对方当事人对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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