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2.这种合同类型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3.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两类。
1.生效条件,也被称为延缓条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则合同在成立以后还不能立即生效,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能产生效力。
2.而解除条件,也被称为消灭条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的条件。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条件,则合同已经实际发生效力,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失效,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将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
3.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效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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