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交通事故中,当双方都被认定为负有同等责任时,并不是简单地实行“互碰自赔”原则。
2.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赔偿方式是由各自的交强险先行赔偿对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再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3.如果某一方还购买了其他险种,并且这些险种适用于该方面的费用理赔,那么相关的保险也可以进行赔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当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并且这些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相当时,它们将负同等责任。
3.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1.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并且这些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相当,那么这些当事人将负同等责任。
2.具体的同等责任情况包括: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各方当事人都有违章行为,且这些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都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3)以及当事人各方都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得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在这些情况下,赔偿责任将按照上述的“交强险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各自承担一半”的原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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