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继承法律中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有区别。
(1)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且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2)转继承则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
2.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性质和效力也有所不同。
(1)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
(2)转继承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其效力体现在对遗产的再次分配上。
3.两者主体和适用范围也存在差异。
(1)代位继承人仅限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可以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人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2)转继承人则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
4.在适用范围上有差异。
(1)代位继承仅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
(2)转继承则可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等,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3.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代位继承权消灭。
4.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5.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为被代位人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被继承人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被代位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完全适用被代位人时的继承规则,所以代位继承人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转继承是继承法律中另一种重要的继承方式,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1.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这是其显著的时间特点。
2.转继承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无论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还是其他法定继承人,都可以成为被转继承人。这一特点使得转继承在适用范围上更为广泛。
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都有权参与转继承。这意味着转继承的范围涵盖了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包括直系血亲和其他法定继承人。
此外,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这体现了其灵活性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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