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医院死亡,医院不肯提供病历,能让医院担责吗
更新时间:2024-06-26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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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老人在医院死亡,医院不肯提供病历,能让医院担责吗?医院有责任保管和提供病历,拒绝提供可能侵犯患者知情权。在起诉前,患者或家属需做好充分准备,包括签署律师协议、收集证据等。
一、
老人在医院死亡,医院不肯提供病历,能让医院担责吗
当老人在医院死亡而医院拒绝提供病历时,确实有可能让医院承担相应责任。患者享有知情权,这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益。
1.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地方,有责任妥善保管患者的病历资料,并在合理范围内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相关信息。
2.如果医院拒绝提供病历,尤其是在涉及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对患者知情权的侵犯,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医院提供病历的责任
1.医院在医疗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之一就是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
2.病历是记录患者病情变化、治疗过程和医疗效果的重要文件,对于患者和家属了解病情、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医院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病历资料,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
如果医院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可能构成对患者权益的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起诉前准备工作
在决定起诉医院之前,患者或其家属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如果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应当签署聘请律师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并缴纳相应的律师费。律师将协助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证据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2.患者或其家属需要按照一定顺序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包括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病历资料复印件、误工证明、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等。这些证据材料将用于支持患者或其家属的诉讼请求。
3.患者或其家属还需要注意证据的整理和分类工作,确保所有复印件以A4纸张复印,并按照费用发生日期和种类或费用的出具单位进行分类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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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护理院死亡?
在医疗过程中,若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死亡,院方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和标准包括:
1. 医疗费: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若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则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若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则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则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在医院突然死亡
法律分析:住院期间病人突发死亡的,不一定是医院的责任。如果病人在住院期间突发死亡的,首先要弄清楚这是否是病人自身情况导致的,还是医生治疗不善导致的。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得出鉴定结论后才能确定医院是否有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在医院己死亡
法律分析:病人住院期间突发死亡的话,其家属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第一,首先到医院确认是不是存在医疗事故,找到死亡原因并留下必要的证据。第二,确认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的话,可以向医院里面专门的科室进行投诉。第三,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第四,当事人也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