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确权登记时,证书上的名字应该与承包经营权合同的代表人或签字人保持一致。
2.在户主或原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可以共同推举一位代表作为户主。
3.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有人也应被记录在证书上,共有人通常包括家庭内的所有成员,如外嫁女、去世老人的家庭成员、新生儿以及户口迁移的大学生等。
1.建房时出资的家庭成员原则上应享有房屋的份额,这是基于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
2.如果出资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其他家庭成员,并且没有明确表示希望获得产权,那么出资者将不享有房屋的份额。
3.对于户口已不在本村的家庭成员,他们不再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因此不能取得房屋份额。
1.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时,户主应该是原来承包经营权的代表人或者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2.如果户主已经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可以由家庭成员共同推举一位代表作为户主。
3.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有人也应被记录在证书上,共有人通常包括家庭内的所有成员,如外嫁女、去世老人的家庭成员、新生儿以及户口迁移的大学生等。
在确权登记时,需要注意避免重复登记,确保每个家庭成员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还没有确权登记的家庭应抓紧时间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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