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种法人资格使得社会团体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1.设立行为:
(1)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需要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表现为订立设立合同并制定章程的行为。
(2)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捐助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也可以是死因行为。捐助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可以订立捐助章程。
2.设立程序:
(1)财团法人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
(2)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3.设立人地位:
(1)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后,取得社团法人的社员资格。
(2)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完成财团法人设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联系。
4.变更和解散条件:
(1)在社团法人中,社员可以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自愿解散。
(2)在财团法人中,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变更或解散。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社会团体需要满足法人条件,包括具备必要的组织机构、章程、经费等。
2.社会团体需要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包括填写相关表格、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3.主管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社会团体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4.如果审查通过,主管机关会颁发法人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确认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
5.社会团体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和备案,完成法人资格的登记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法人资格并不意味着社会团体可以立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设立登记程序中,社会团体通常被称为设立中社团,此时尚未具有权利能力。
只有完成法人资格的登记程序后,社会团体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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