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从出生时开始享有,直至死亡时终止。这意味着,一旦公民死亡,他们将不再能够决定、使用或变更自己的姓名。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公民死后不再享有姓名权。他们无法再对其姓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也无法再承担相应的义务。
姓名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姓名决定权,也称为命名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这一权利在自然人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行使。
2.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这种改变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是允许的。
3.姓名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包括积极行使姓名权和消极行使姓名权两个方面。
(1)积极行使姓名权包括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以及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
(2)消极行使姓名权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自然人可以选择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如在作品上不署名或在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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