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可不可以转让
更新时间:2024-03-3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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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民法典中,居住权不可以转让,具有人身专属性。有贷款的房子原则上不能交易,但可通过转按揭等方式实现。房屋中介可代收定金,但需有卖方明确授权。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处理房产相关事务。
一、
居住权可不可以转让
1.在民法典中,房子的居住权不可以转让。
2.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非经产权人同意不得随意转让。
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并且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因此,在民法典框架下,房子的居住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二、
民法典中房子买卖
1.在民法典中,有贷款的房子原则上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因为这样的房子还处于抵押状态。
2.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还是有一些方法可以实现买卖有贷款的房屋。这些方法包括转按揭、卖家用买方的首付款来付清剩余贷款,以及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来还清剩余房贷。
3.转按揭是指在借款人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屋时,经贷款银行同意,由房屋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
如果房贷剩余过多且无法办理转按揭手续时,卖家可以考虑通过银行贷款来缴清剩余的房贷。
这些操作都需要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确保转让不影响抵押权。

三、
中介代收定金条款
在民法典框架下,房屋中介可以代卖方收取定金,但这需要卖方与房屋中介之间有明确的约定。
1.如果中介公司取得了出卖人同意以特定条件出售房屋的代收定金授权,那么中介公司便可以作为出卖人的代理人收取定金,其代理行为对出卖人产生法律效力。
2.然而,如果中介公司没有取得授权或者事后没有得到卖方的追认,那么中介公司的代收行为可能构成越权行为。
因此,作为买受人,在支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提供出卖人的书面授权,并留存相关证据。同时,中介公司在代收定金前也应进行书面确认或通过其他方式留存证据,以防止卖方事后反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超过这个比例,超过部分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你对房屋中介代收定金有何看法?如果你也有房产方面的疑问,不妨在找法网上发起咨询,我们专业的法律团队会为你提供更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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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能不能转让的
1. 居住权不可以转让。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随意进行转让交易。
2.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3.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5.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可不可以转让的
居住权不可以转让。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随意进行转让交易。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能不能转让
居住权不能转让。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随意转让出租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