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存在关于是否适宜缺席判决的不同意见。
1.有人认为,债务人可能并不知道已被起诉,因此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可能剥夺其时效抗辩权,这有违公平原则。
2.也有人持相反观点,认为缺席判决是适宜的,因为它有助于防止欠债不还、欠债跑路的现象,从而有利于构建诚信社会。
1.从法理角度来看,我国民诉法明确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这意味着,只要法院依法进行送达,无论债务人是否知情,只要缺席开庭审理,就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这并不意味着剥夺了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而是债务人自身应承担的风险。
2.债务人欠债应按约如期归还。如果仅因债务人不知情或可能被剥夺时效抗辩权而不能判决,将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和诚信社会的构建。
支持缺席判决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席判决符合民诉法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缺席判决有助于防止欠债不还、欠债跑路的现象,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3.缺席判决有助于构建诚信社会,促使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适宜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和诚信社会的构建。
诉讼时效已过是否缺席判决,法律自有答案。在借贷纠纷中,诚信和公平是永恒的主题。你认为缺席判决是否合适?欢迎在找法网留言探讨,我们一同为法治社会贡献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