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包括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是,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或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该自然人被视为死亡。
3.如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实际上并未死亡,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宣告死亡的申请条件包括:
1.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且该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2.需要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3.宣告死亡的申请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2.需要注意的是,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其仍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其民事权利能力。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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