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在性质、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责任承担上均存在明显区别。
1.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保证人在履行债务后,仅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2.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构成连带债务人,债权人既可以向主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务人和保证人无权拒绝。
这一区别反映了两种保证方式在担保力度和保证人负担上的差异,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有利,但保证人的负担较重。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与此不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
这一比较揭示了两种保证方式在保证人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同。
1.保证人义务区别:
(1)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义务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有代为履行的义务。
(2)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保证人的义务不再是补充性的,而是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2.权利区别: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则无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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