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伤,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若受伤害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辨别能力和防范能力,需要更严格的保护。
2.而若受伤害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仅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责任,此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1.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需要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更严格的保护责任。
3.在此情况下,若学校等教育机构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仅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责任。
2.这是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学校等教育机构在这方面的责任相对较轻。
3.但若学校等教育机构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伤害,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当未成年人遭受第三人的伤害时,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学校等教育机构若未尽到管理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即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伤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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