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时,应根据特定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若父母确实丧失扶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可承担抚养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父母的抚养义务及子女在特定情况下的追索抚养费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则涉及到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
对于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可通过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子女或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抚养费问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详细规定了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
在母亲要求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1.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特定情形时可随父方生活。
2.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若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需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子女利益。若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可作为优先条件考虑。
3.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其意见。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也规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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