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是合同的核心问题之一。
1.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2.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
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具体归属取决于合同双方的约定。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则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然而,根据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可以选择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这需要承租人支付一定的价格。
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取决于合同双方的约定和承租人的选择权。
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1.在售后回租中,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
2.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
3.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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