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针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实现担保物权。
这一程序旨在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并节约诉讼资源。
法院在受理担保物权实现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1.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可依据该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审查裁定程序确保了担保物权实现的公正性和效率。
为了实现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采取简便的非讼方式。
1.当双方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无法达成协议时,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无需通过繁琐的诉讼程序。
这种方式有助于快速实现担保物权,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
2.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3.当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时,抵押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这些非讼方式的实现途径为担保物权人提供了更加高效和便捷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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