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嫁妆和彩礼的数额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上限或下限,主要由婚姻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同时也需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情况。
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彩礼金额,但《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意味着彩礼的给予应当是基于双方自愿,数额应当合理,不应过分超出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彩礼作为一种婚姻习俗中的财务往来,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特定性。在实践中,以下财产不应被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这类赠与通常是以增进感情为目的,而非彩礼所特有的婚姻约定性质。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这类赠与通常也是基于双方感情而进行的,与彩礼的目的性不符。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被视为双方共同承担的生活开销,而非彩礼。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的交往时的赠与,这类赠与通常是基于礼尚往来的传统习俗,而非彩礼。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与彩礼的正当性相悖。
彩礼的返还数额比例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一般来说,如果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酌情减少。
对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的情况,彩礼的返还数额也有相应的规定:
1.如果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如果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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