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为产权纠纷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抵押物的价值应当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也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合同的成立需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则要求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在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时,如果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也适用前款规定。
房产抵押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抵押物房屋应该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产权必须清晰。
2.借款人必须拥有对抵押物房屋的完全处置权,并能进行抵押登记。此外,抵押人必须将抵押物房屋价值全额用于抵押贷款。
3.房屋必须能够合法上市交易,且容易变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抵押人可以将这些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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