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是农民集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3.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经营、管理权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
这些规定明确了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负责土地的管理、经营和分配。
集体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权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制度,并明确了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被收回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在这些情况下,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被依法收回。
同时,对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集体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同时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你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还有什么疑问吗?欢迎在找法网上发起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更多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