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系列的法律条文中。
要约承诺规则包含以下要点:
1.要约的提出:
(1)要约必须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
(2)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并且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要约的内容: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充分表达出订约的意图,以便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要约的生效与撤回: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
4.承诺的作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旦承诺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视为新要约。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这意味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两个重要环节。
1.在《民法典》中,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撤销,但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那么要约就不得撤销。
3.如果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的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或者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等情形出现,那么要约就会失效。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的要约承诺规则是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确保了合同订立的公平、公正与明确,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些规则也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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