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期是多长时间
更新时间:2024-03-26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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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时效期是多长时间?时效中断和计算规则如何?本文详细解读了《行政诉讼法》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包括起诉期限、中断事由及中止情形等,帮助您全面了解行政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行政诉讼时效期是多长时间
行政诉讼时效期是六个月,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这里的“知道”应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
对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如果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或者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
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有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这意味着,一旦有这些情况发生,之前已经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不再算数,而是从中断事由消失的那一刻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三、
时效计算与中止情形
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通常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然而,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时效的中断或中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了法定期限,他们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这里的“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也可以作为时效中止的原因,例如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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