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对于中介合同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
1.根据第五百七十七条,如果当事人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非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3.在中介合同中,如果合同解除的条件成立,解除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解除合同。
4.当合同解除后,根据第五百六十六条,已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如果合同未成立,居间人则不得请求报酬;当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居间合同,亦称为中介服务合同,其核心特点包括:
1.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起到中间媒介的作用。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能请求报酬给付。
居间人的权利其主要包括报酬请求权和费用请求权。
1.酬请求权是基于居间人成功促成合同成立而享有的权利。
2.费用请求权则是基于居间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而享有的权利。
定金与违约金在合同中都是常见的违约救济方式,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定金是双方约定的,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定金。
当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定金则不予返还。
2.违约金则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或按一定标准确定的违约金。
在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在二者中选择一个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主张。
此外,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可在向法院起诉时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未约定违约金或定金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实际损失赔偿;在定金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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