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方在居间活动中确实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主要源自居间合同中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
居间方在履行居间合同时,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如果居间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
2.而居间人的义务则包括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忠实义务、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隐名和保密义务以及介入义务等。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旨在保障居间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委托人和居间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居间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
例如,《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至第九百六十四条对居间合同的定义、居间人的义务、报酬请求权以及居间活动的费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为居间活动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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