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旦生效,当事人是不能擅自解除的。但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效合同的解除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附随义务是必须履行的。这些义务虽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债务人应当履行或协助履行相关义务。
2.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和第五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并在债权债务终止后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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