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
(1)债权人是借款关系中的出借方,他们拥有借款人(即债务人)应偿还的金钱或财物的权利。
(2)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偿还债务。
(3)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其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追讨债务。
2.债务人:
(1)债务人是借款关系中的借款方,他们欠债权人一定的金钱或财物,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偿还。
(2)债务人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如果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可能会面临法律追究和信用受损等后果。
3.保证人:
(1)保证人在债务关系中起着担保的作用。他们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根据具体的担保合同或协议来确定,可能包括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责任。
保证人的求偿权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保证人必须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即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
2.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也就是说,由于保证人的介入,债权人得以从主债务人处获得债务清偿。
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并非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引起,那么保证人不得主张求偿权。
3.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非出于无偿的赠与行为,而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4.保证人的求偿权是一项新成立的权利,因此应适用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时起算。
这意味着,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未在3年内行使求偿权,那么这一权利将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这也就是说,在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
2.如果保证人并未实际履行保证债务,也可以将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总的来说,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保证人的求偿权上。这一权利的成立和行使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而在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保证人也有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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