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作为法律术语,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与担保物权形成相对的概念。
在日常生活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是用益物权的典型例子。
值得注意的是,用益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分离,它并不改变物的所有权属性。
这一点在《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多重特征。
1.它具有用益性,即权利人可以通过对物的使用来获取利益。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这意味着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即权利人必须实际占有物才能行使权利。
4.用益物权的客体通常是不动产或动产,这是与其他权利的重要区别。
用益物权还有以下特点:
1.它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2.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这意味着用益物权人并非物的原始所有者。
3.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中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这是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重要区别。
用益物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在传统民法上,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永佃权:这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概念,指以支付地租为条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的没有期限的耕作和防护的权利。
永佃权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法律模式。
2.地上权:这是指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
在我国,所有城市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土地只能单向流转。
3.地役权:这是指为了实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别人所有的供役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对他人土地的一种利用方式,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4.典权:这是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
在典权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回赎期,通常为三十年。只要没有超过这个期限,出典人就有权回赎典物。
典权的特点是虽然有出卖之实,但没有出卖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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