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权委托人非本单位员工是可以的,尽管通常情况下,建议投标授权委托人是本单位人,但这并非硬性规定。
2.使用非本单位人作为授权委托人确实存在一定风险,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可能会明确要求投标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人。
3.即使废标条款里没有明确要求,招标单位在确定最终中标候选人前,也可能会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授权委托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或社保归属情况。一旦查实有问题,投标单位可能会面临被废标的风险。
1.在投标过程中,使用非本单位人作为授权委托人确实存在风险,除了上述提到的废标风险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潜在风险。
2.如果授权委托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欺诈、虚假陈述等,这可能会给投标单位带来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3.如果授权委托人对投标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或者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可能会影响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的表现和竞争力。
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况比较常见。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规定:
1.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且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那么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但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3.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那么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4.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5.受委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那么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6.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权。
7.如果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那么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8.如果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那么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解释和适用以专业律师的意见为准。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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