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并不需要发给每位业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并且只需要业主委员会的公章盖章即可生效。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约定和管理。
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并不需要发给每位业主,而是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执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和权力。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并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因此,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具有代表机构签约权,而无需全体业主亲自签字。
如果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如果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对于逾期费用的处理,业主委员会具有督促和起诉的权力,而物业服务企业则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的,而无需全体业主亲自签字。业主委员会具有代表机构签约权,并负责管理和执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对于逾期费用的处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任何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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