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即非因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其主要形式包括:
1.生产;
2.获取孳息;
3.先占;
4.添附;
5.拾得遗失物;
6.拾得漂流物;
7.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8.善意取得;
9.时效取得;
10.国家强制取得。
这些都是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在没有任何其他人的权利干涉下直接取得的物权。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在物权的取得方式上有本质的区别。
1.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物权,与他人的权利及意思无关。
例如,通过生产活动取得的物品,或者通过先占取得的无主物,都是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则是基于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通过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物品。
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就是创设,而出卖、赠与则是移转。
在物权取得的过程中,转移取得和自主取得也是两种不同的方式。
1.转移取得,即所有权从原所有人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如买卖、赠与等。这种取得方式需要原所有人和受让人的合意,即双方达成协议。
2.自主取得,即所有权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和行动取得的物权,如先占、善意取得等。
自主取得与他人的权利无关,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直接取得。这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原所有人和受让人的合意,以及是否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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