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赔偿主体是否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实践中存在争议。赔偿责任的认定首先需要考虑不同的营运方式,其次应以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为标准进行判断。
1.如果出租车是公司雇佣的司机进行自主经营,那么赔偿责任应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2.如果是承包经营关系,赔偿责任主体应为承包者,而发包方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3.在租赁经营关系中,关于出租者是否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观点。
1.当出租车为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时,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司机财产不足清偿,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2.如果出租车完全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拥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相关证件登记在个人名下,那么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对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承担责任。
3.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
(1)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并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出租车事故赔偿有疑惑?找法网为你提供法律解答。如有更多问题,请随时咨询我们的法律专家,获取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