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继承的通知责任落在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身上。他们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如果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但不能通知,那么这一责任将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来负责通知。
这一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确保了遗产继承过程的及时和公正。
遗产继承范围的确认是一个严肃且重要的过程,涉及到遗产的性质和合法性。
1.必须查明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2.要确认被继承人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租借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3.还需区分个人财产和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应先进行析产,再进行继承。
4.某些被继承人的人身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这些是不可被继承的。
5.还要明确,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在其生前是否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
6.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等,如果已明确了受益人,那么这些将属于该受益人所有,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在遗产继承中,有一些财产是不可被继承的。这些包括:
1.被继承人非法取得的财产;
2.租借的财产;
3.以及某些人身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
4.如果遗产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那么这部分财产也不能被继承。
5.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等,如果已明确了受益人,那么这些将属于该受益人所有,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这些都是在确认遗产继承范围时需要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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