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指的是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在受扶养人去世后,受扶养人将其财产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协议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通常有所限制。
遗赠人必须是公民,而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但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这样的限制确保了扶养人具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并且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这意味着它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
3.遗赠抚养协议的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扶养人需要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而遗赠人则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并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4.遗赠抚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
这是因为书面形式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并作为证据在发生争议时提供法律依据。
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限制:
遗赠人限定为公民,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但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这一限制确保了扶养人具有相应的扶养能力和条件,并且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协议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体现了协议的自愿性和平等性。
3.权利义务对应性:
(1)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2)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体现了协议的公平性和互利性。
4.书面形式要求:
遗赠抚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这一要求确保了协议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避免了口头协议可能带来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务合同性质:
(1)遗赠抚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
(2)扶养人需要履行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而遗赠人则需要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
(3)这种双务合同的性质使得双方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扶养人违约的后果:
如果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导致协议解除的,他们将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并且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也不予以补偿。
这一规定确保了扶养人履行协议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3.遗赠人解除协议的权利:
对于扶养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遗赠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
这一规定保障了遗赠人在扶养人违约时的合法权益,使得他们能够及时终止协议并寻求其他途径来保障自己的生养死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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