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法,担保公司没有权力扣押车辆,这是一个明确的法律立场。
2.担保公司的职责是确保借款人履行其还款义务,而不是成为执法机构或私人财产的扣押者。
3.担保公司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某些行动来保护其权益。
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包含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当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如果是由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那么债权人既可以选择通过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一旦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他们就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会在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消灭:
1.是主债权的消灭,即当原始债务被完全清偿或被取消时,担保物权就不再存在。
2.是担保物权的实现,即当担保物被依法处置并用于清偿债务时,担保物权也随之消失。
3.如果债权人主动放弃担保物权,那么担保物权也会因此消失。
4.如果法律规定了其他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那么在这些情况下,担保物权也会相应地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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