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并非同一概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一种更广泛的概念,其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雇佣关系的雇员仅限于自然人。
因此,劳务关系并不等同于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在主体上存在差异。
1.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可以是多元化的,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
这种主体差异反映了两种关系的不同性质和法律地位。
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关系主体的特定性、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工作条件的提供方以及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
1.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彼此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依附关系。
2.雇佣关系中,雇员通常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使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并自备生产工具。
3.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一般要比劳务关系久,因为雇主所需的劳务量和技术含量通常较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以上内容是对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进行的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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