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就是雇佣关系吗
更新时间:2024-03-2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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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并非同一概念,两者在主体、关系性质和法律地位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两种关系的差异,帮助读者正确区分并维护自身权益。
一、
劳务关系就是雇佣关系吗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并非同一概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一种更广泛的概念,其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雇佣关系的雇员仅限于自然人。
因此,劳务关系并不等同于雇佣关系。
二、
雇佣与劳务的主体差异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在主体上存在差异。
1.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可以是多元化的,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
这种主体差异反映了两种关系的不同性质和法律地位。

三、
区分两者的关键因素
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关系主体的特定性、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工作条件的提供方以及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
1.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彼此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依附关系。
2.雇佣关系中,雇员通常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使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并自备生产工具。
3.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一般要比劳务关系久,因为雇主所需的劳务量和技术含量通常较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以上内容是对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进行的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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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等于雇佣关系吗
法律分析:(1)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吗?
无劳动合同不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不一定能够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因为即使劳动关系不存在,仍然可以在相关情况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具体来说,当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以下情形时,劳动关系即成立: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