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民对土地并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个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这意味着,无论是城市的土地还是农村的土地,公民个人都不能拥有其所有权。
农村土地承包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
1.对于“家庭承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这种承包方式下,家庭成员中有死亡的,减人不减地,即不需要通过继承也可以保存承包权。
2.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针对的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而且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哪种承包方式,农村土地都不能直接继承。子女可以继承的是老人承包的土地所产生的收益,而不是土地本身。
如果承包期内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会被收回,即集体组织里没有符合户口规定的家庭成员了,土地由集体收回。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与民法典有着密切的关系。
1.由于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个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在民法典上,土地本身并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土地上的建筑物、农作物等附属物是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
2.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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