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1.离婚证作为法律文书,证明夫妻关系合法解除,一方遗失后,无需双方共同行动,可独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2.携带身份证与户口本,前往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将查证档案后确认,依《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补发离婚证。
补办离婚证需提交能证明婚姻状况的材料。如户口本记载、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等。
1.无法提供户口本的,需户籍证明;
2.集体户口者,提供户口卡或户口簿复印件;
3.未落户者,提供户籍管理机构的证明;
4.若无身份证,可用临时身份证代替。
本人无法亲自补办时,可委托他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资料。
一般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事先查阅档案并获得婚姻档案证明。这样的代办服务为不能亲自前往的当事人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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