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
更新时间:2024-03-25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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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为你详细解读刑事立案监督,包括其定义、法律依据以及不属监督范围的事项。我们将从各个方面为你揭示刑事立案监督的重要性,让你更全面地了解这一法律领域。
一、
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通过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
1.当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时,会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对于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后又作行政处罚或者劳动等降格处理的案件,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也会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
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
不属监督范围事项
以下情况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1.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
2.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
3.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而不查、久拖不决、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等情况,这些属于侦查监督的范围,不属立案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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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的内容有什么
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是否依法进行了立案侦查、是否正确立案、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公安机关是否有越权立案的违法等情形进行监督或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国家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
刑事立案监督权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国家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
刑事立案监督权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