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通过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
1.当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时,会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对于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后又作行政处罚或者劳动等降格处理的案件,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也会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
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以下情况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1.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
2.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
3.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而不查、久拖不决、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等情况,这些属于侦查监督的范围,不属立案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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