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已经失效,现行的是民法典。占有改定是一种特殊的物权交易形式,本质上是动产的所有权转让而占有状态不变。它涉及两个关键合意:
1.转移所有权的合意;
2.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
占有改定在实践中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方式,即使在动产实际占有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也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占有改定的风险主要涉及第三人、不法行为人和出卖人三方面。
1.第三人可能是债权人、特定第三人、直接占有人的继承人或恶意受让者。
2.债权人在面对所有权已转移的动产时,除非已经取得法院的扣押等行为,否则难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
3.不法行为人在侵犯了动产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或赔偿,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不能超过被继承人,因此所有权人可以对其主张物权。
4.恶意受让者由于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能对抗所有权人。
5.另一方面,对于善意取得动产的第三人,占有改定的约定不能对其产生效力,这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
占有改定在对第三人的影响上显示出其局限性。
1.由于占有改定不涉及实际占有的转移,其对第三人的公示效力不足,因此在当事人之间的占有改定约定,不能对善意的第三方产生效力。
2.如果出卖人在与第一买受人进行占有改定转移所有权后,再次将同一动产以占有改定方式出让给第二买受人,将涉及到善意取得保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