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审查司法鉴定结论
更新时间:2024-03-08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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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诉人审查司法鉴定结论,对案件性质和责任区分起着关键作用,但审查其正确性不容忽视。本文将详细解析审查鉴定结论的重要性、审查的关键点和规范化审查的必要性。
一、
公诉人审查司法鉴定结论
1.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结论是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必须经过公诉人的严格审查。
2.《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将鉴定结论列为七大证据之一,强调了审查属实的必要性。
3.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专业性决定了其对案件的影响力,但鉴定人的专业水平、技术设备的先进性、检材的充分性以及政治素质都可能影响结论的正确性。
4.公诉人在审查鉴定结论时,应从鉴定人资格、依据材料的真实性、鉴定过程的客观性等方面入手,确保其作为定案依据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二、
审查鉴定结论的重要性
1.误解鉴定结论的权威性会导致错案发生。
不同级别或部门的鉴定结论地位相同,审查的重点包括鉴定人的资格和能力、依据材料的充分性和真实性、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以及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2.审查的目的是排除偏见和错误,保障案件处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鉴定人的专业水平、所使用的技术设备和方法、掌握的证据材料充足性和鉴定过程中的主观态度都需接受审查,确保鉴定结论的正确性,以避免错误或武断的判断导致司法误判。

三、
规范对鉴定结论审查的必要性
1.规范审查过程有助于提高案件质量,减少上访申诉。
2.案件承办人应该自觉进行审查,而不是盲目信任鉴定结论,无论它是由哪个部门或哪个级别的鉴定人提出。
3.有关部门应从程序上规范审查,提出明确规定,加强办案人员的审查意识和能力,提高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信赖度,从而保障刑事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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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异议书
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已过举证期限且其申请鉴定的事项及结果与本案无关联性,请贵院对公司的鉴定申请予以驳回,依法支持异议人意见
司法鉴定结论异议,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结论异议有以下处理方式:
1.申请重新鉴定。
2.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结论有哪些效力
司法鉴定是有用的,因为司法鉴定所做出的结论是可以做出案件的证据进行使用,对于案件的处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