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作为特殊的担保物权,其优先性体现在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中。
1.当债务人或约定情形发生时,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抵押财产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确保了抵押权人的利益高于普通债权人。
抵押权的实现顺位因动产和不动产而异。
1.不动产抵押权按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同日登记的按比例清偿。
2.动产抵押权也以登记时间确定顺位,未登记的则相同顺位,按比例清偿。
3.变更顺位需协议并对不动产登记,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抛弃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绝对抛弃导致后顺位抵押权人顺位升进,让与则先满足被让与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内部实现顺位有具体规定,以确保权利人受偿秩序。如有疑问,可咨询相关法律服务。
如何界定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遇到疑惑,不妨咨询找法网,我们随时为您解答。